一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一时使用,不构筑永远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复原的地皮(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一时用地拥有一时性和可复原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复原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一时用地。
1.一时用地领域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一时办公和生涯用房,蕴含一时办公用房、生涯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地皮;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蕴含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资料堆场、造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路、运输便路、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主张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地皮。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一时生涯用房、一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路、运输便路等使用的地皮,蕴含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路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地皮。
(3)《天然资源部 国度文物局关于在河山空间规划假造和执行中加强汗青文化遗产;ぶ卫淼牧斓级罚ㄌ烊蛔史ⅰ2021〕41号)划定的考古和文物;すさ亟ㄉ枰皇毙晕奈锉;ど枋⒐さ匕踩枋⒑笄谏枋┦褂玫牡仄。
(4)切合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必要一时使用的地皮。
2.一时用地选址要求
3.一时用地使用期限
√通常不超过两年。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一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1.一时用地审批
(1)县(市)天然资源主管部门掌管一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远根基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天然资源主管部门掌管审批。不得下放一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2)城镇开发天堑内使用一时用地的,能够一并申请一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一时用地审批,具备前提的还能够同时申请一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拥有关核准文件。
(3)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一时用处所式核准使用,勘探实现转入出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出产的,油气企业该当实现地皮复垦,定期送还。
2.一时用地复垦
《天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一时用地治理的通知》(天然资规〔2021〕2号)划定:
(1)一时用地使用人该当自一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地皮复垦,因气象、灾害等不成抗力成分影响复垦的,经核准能够适当耽搁复垦期限。
(2)按年度统计,县(市)领域内的一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实现地皮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门该当要求地点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一时用地,凭据县(市)整改情况复原审批。